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对乙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对乙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掰腕子中甲手对乙手作用力等于乙手对甲手作用力,他们是相互作用力,那能够让他们获胜的力是哪个?
“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”的一个重要特点是“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的一对力”。
掰腕子时,甲手作用在乙手上的力必定等于乙手作用在甲手上的力(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的一对力)。
以下分析假设甲方获胜(反之亦然)。
掰腕子时,甲手发出的力作用在乙手上,如果大于乙手产生的力,获胜的力就是甲手发出的力。此时乙手发出的作用在甲手上的力(等于甲手对乙手的作用力)因小于甲手发出的力而告负。
把两只手看成一个整体,如果甲手力大于乙手力,甲手获胜。两手间的作用力只是这个整体的内力,不会影响整体移动的结果。
如何对乙定罪量刑?
谢邀。
根据我们法硕考研大军的一致认定,对于乙成立抢劫罪。
根据刑法的规定,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当场使用暴力,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其中这个其他方式参考下面图片。
现在主流的的观点在于定罪,以及量刑两大块。
首先在定罪上,究竟是抢劫罪即遂,还是未遂的问题。按照我个人的观点,我认为是即遂。
其次,另一个问题就是量刑的问题。对于上面即遂与未遂的争端,不影响量刑,无论是即遂还是未遂,都是要定罪处罚的。现在的关键点在于,如果按照犯罪人主观认为的600万定刑,可能给人感觉是量刑过重,但如果按照实际价值50量刑,个人感觉量刑太轻,一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性,二不能有效的对犯罪人起到教育意图。
对于这些争议,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。
以上为个人观点,大家如有不同意见,请指教。
根据提干,可以定性为盗窃罪,而价值50元的钻石是量刑标准。
盗窃有公开盗窃和秘密盗窃,如果迷糊的不能反抗 对人没有暴力 把东西拿走了就是公开盗窃。有人回答是抢劫罪。抢劫要求对人暴力 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前提是对人实施暴力了 抢夺罪是对物暴力 不对人暴力 比如飞车抢夺 ,而题干中盗窃都是平和的手段,50元是量刑标准
这种案件首先还是要考虑钻石的实际价值的,乙通过迷晕甲,非法获得钻石。其实是属于盗窃的一种。按照实际价值,应该只能处以行政拘留。但考虑到是用迷药迷晕甲,这里还得考虑是否对甲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,如果造成甲的伤害,也可以按照伤情鉴定,处以相关的处罚
甲对乙下了剧毒。但在乙发作之前,乙就被丙捅死了。甲需要为乙的死亡负责么?如何判刑?
甲不需为乙的死亡负责,但是甲需要为自己投毒的行为负责,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来进行判刑。
首先,甲对乙下了剧毒,那么甲对乙的故意杀人的行动就已经开始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十四条 【故意犯罪】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
甲明知自己下毒会造成乙死亡的结果,但是仍然下毒,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但是在乙中毒死亡之前已经被丙捅死了,那么甲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乙的死亡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 【犯罪未遂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
所以,甲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(未遂)来进行判刑。
某公司100名员工对甲,乙两名经理进行满意度评议,对甲满意的人数占3/5,对乙满意的人数比甲的多6?
对甲满意的人数:100* 3/5 = 60人 对乙满意的人数:60+6=66人 设对甲乙都满意的人数x人,则对甲乙都不满意的人数(1/3)* x+2 人 只满意甲的人数 + 只满意乙的人数 + 对甲乙都不满意的人数+对甲乙都满意的人数 =总人数 (60-x)+ (66-x)+ (1/3)* x+2 +x =100 解得:x=42 答:则对甲乙都满意的人数是42.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对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对乙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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