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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39岁男子,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,是否构成强奸罪呢?
不构成,只是猥亵。强奸罪是有犯罪要件的,必须全部符合才能构成强奸罪。
刑法中的强奸罪定义及犯罪要件:
一、定义:
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。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。
二、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:
1、主体要件: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,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,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,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。
2、客体要件: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。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。
3、主观要件: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。
4、客观要件:
(1)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、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。
(2)须违背妇女意志。
就是这样的一个贵州人吗?太无聊了。你的婆娘也在车上,还要抚摸你婆娘闺蜜的下身,是哪样滋味?你难道不知道羞耻下流吗?那女人也是的,任其抚摸,只要这样得到也心甘情愿,不过还是有点出格了,他的婆娘也不是人,真的是难堪极了。这样也是犯强奸罪,这个人应该把他送进监狱。
这名39岁男子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(如果女方报警〉!如果女方没有报警,虽然男方属强行行为,女方也确实是不愿意,但也不报警,那就是道德问题,如果女方报警了,仅仅只是抚摸该女下身(没有要求或行为要实施性行为,可以定性为猥亵妇女罪,以上仅个人识知。
《典型的流氓猥亵行为》
(原创回答)贵州39岁男子,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,是否构成强奸罪呢?构不成强奸罪,而是典型的流氓猥亵行为。
一、贵州男子只是利用搭送之便,对妻子闺蜜进行调戏,仅用手抚摸女方下身,起挑逗而已,属于流氓猥亵行为。其并未有强行奸污女方的动作,扯不上犯强奸罪的。
二、如果,贵州男子在抚摸女方下身时,强行脱女方裤,暴力压住女方提出性交,若女方拒绝还不松手,制住对方发生关系,即构成强奸罪。如果,男方要性侵,而女方拼命反抗,或呼救,男方无奈松手,也应构成强奸未遂案去处理。
所以 ,兔仔不吃窝边草。如此对待妻子的闺蜜,的确是渣男一个。
是否构成强奸罪要根据具体进行分析,如果该男子只是抚摸女士的下体,没有其他的行为,这是猥亵行为,是否构成猥亵罪,要看猥亵的时间和程度。如果除了有抚摸行为,还有其他想要发生关系的动作,应该属于强奸未遂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友摸下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男友摸下面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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